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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6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白银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第6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住院救助为主,其他救助为辅;

(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根据《甘肃省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细则》认定)中因患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四)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他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主要有院前救助、院中救助、院后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治疗需要救助的,可实行院前、院中、院后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前和住院期间需要救助的,县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及时提供1000元—2000元的救助。住院后,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含院前、院中救助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主要指城市低保户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门诊救助金。

(三)其他特殊救助。对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第八条  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应当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

(一)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后,经相关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发给医疗救助证,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对其住院治疗费用实行全额报销。对其他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原则上不再设置救助起付线,确需设置起付线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设定,但起付线不得高于500元。

(五)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互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初对城市低保一、二类人员、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数据,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从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单位缴纳参保金和参合金,每年一次。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主要档案建立在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审批文件;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建立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发票、会议审核记录、入户核查记录,做到资料齐全,一户一档,管理规范;村(居)委会要有救助对象花名册、入户调查记录、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情况档案。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二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县区财政按照上年年底城乡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具体比例为4:6;

(二)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7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白银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2006年4月20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白银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