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来源:甘肃白银民政信息网 浏览次数:4303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白银市贫困少年儿童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白银市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
救助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少年儿童因患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是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重症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严重先天性躯体及肢体运动障碍矫形及其他需要救助的重症疾病等。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四条 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地区常住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下,患本办法所称大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可申请救助:
(一)属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因患大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医疗费用仍无力负担的;
(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少年儿童,因患大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医疗费用仍难以负担的;
(三)不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医疗费用仍难以负担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致病致残,有责任人的;
(二)意外伤害、打架斗殴致病致残的;
(三)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致病致残的;
(四)其他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贫困患大病少年儿童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超出的医疗费用其家庭仍然难以负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患者病情及家庭收入状况,实行分类、按比例救助。
(一)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执行一类救助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出不足10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10000元-30000元的,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30000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少年儿童执行二类救助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出不足10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2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10000元-30000元的,按3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30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三)患大病贫困少年儿童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医疗救助后,仍然需要救助的,可到当地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
(四)各县(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当地财政收支状况,自行确定分类救助标准。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分常规性救助和应急救助两种形式。
第九条 常规性救助。按照个人(监护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⑴《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⑵申请人户籍证明;⑶《低保证》、《五保证》,村(居)委会出具、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核实的申请人病情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定点二级以上医院或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准许的外地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历资料、转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收据;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证明资料。
(二)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患大病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接受救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的予以救助;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将不予救助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应急救助。病情严重、时间紧急的,可特事特议,采取“一小时应急救助”的办法予以审批。但申请人须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民政部门调查了解其家庭生活及病情,核实确认后,即可实施救助。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 县(区)设立贫困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门帐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缴、汇集、核拨等业务;民政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三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民政部门应对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互助的工作机制,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组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协调配合,主动开展工作。
(一)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贫困少年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时将贫困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基金专帐。
(三)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四)慈善、红十字会、教育、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各级慈善组织都应建立慈善应急救助信息服务平台,设立救助热线电话,专人负责,形成专项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