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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59号)精神,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逐步建立起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了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效发挥了社会保障“托底”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效果和执行程序的到位。为了有效提升救助效能,使各项救助政策及时落地,各项惠民政策发挥最佳效益,让广大困难群众得到社会救助的温暖和关怀,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一)城乡低保。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核查、村(社区)评议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做好低保对象认定、审批、财产收入核对、动态管理、工作监管和制度衔接等各项工作。

  (二)特困供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做好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和孤儿的供养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应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形式由特困人员自行选择。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三)受灾救助。建立市、县(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断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困难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补助。救灾过程中要摸清受灾困难群众的底数,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

  (四)医疗救助。实行城乡统筹,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给予资助或全额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五)教育救助。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高中阶段在校孤儿学生给予其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六)住房救助。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依申请顺序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七)就业救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处于失业状态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救助。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八)临时救助。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将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项目,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县(区)政府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二)尽快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各县(区)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区)、乡(镇)、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逐步开通全省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方便居民寻求救助服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就业、住房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六)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快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公示要求,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59号)宣传方案,在全市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解读活动,使家喻户晓。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