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来源:嘉峪关市政务服务网 浏览次数:3337
办理机构 | 嘉峪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救济科 | 受理范围 | 个人 |
监督投诉电话 | 09376323472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网上办理 | 网上查询 |
所需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等;
4.如实提供相关医保核销费用清单及各项减免优惠费用凭证;
5.因其它原因获得单位及个人帮困资助的说明;
6.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确需转到上级或外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7.审核、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
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情形,但家庭困难的,按《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各社区、镇人民政府、区接到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的调查、初审、公示工作,并组织社区代表评议,无异议后,填写《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核审批。市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镇人民政府、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医疗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资金需求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资金核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