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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积极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辽源市积极指导各区认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年住院救助封顶线达到每人每年2万元。同时为方便辽源市城乡困难群众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辽源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原来的6家定点医院发展到现在的13家定点医院。现有的13家定点医院全部实行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救助服务,结算率达到100%。截至目前辽源市共救助患病困难群众56325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016.67万元。其中:救助城市患病困难群众47194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651.21万元;救助农村患病困难群众9131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65.46万元。切实保障了贫困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促进了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间的有效衔接。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打造“阳光透明”的社会救助工作

  为了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辽源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理社会救助申请,同时也提高了城乡低保工作透明度。一是有明确的工作流程。“一站式”服务大厅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日程安排、入户审核、集中审批责任明确。二是有完善的审批制度。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受理群众申请不设条件限制,入户核查工作由社区、区救助中心共同进行,在审批日由社区、区救助中心和居民代表进行共同评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实行无记名投票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工作在30天内完成并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救助中心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有丰富的社会救助功能。“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功能不仅局限于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还承担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急难救助等申请审批工作。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求助需求。

  “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建立,打破了以往社区受理救助申请的随意性,提高了社会救助申请审批的工作效率,打造了“阳光透明”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率,降低了投诉率。

  (二)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系统,做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

  为了解决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问题,实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目标。我局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辽源市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特点是比对信息全,数据更新快。该核对系统是将民政(殡葬)、财政、住建(房产)、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交通、编办、人社(就业)等12个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在原有工作部门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相关信息核对部门,完善核对单元范围,新增加了“辽源市社会救助OA管理系统”,通过身份证自动识别和现场成像技术进行初步核对,利用“辽源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对新申请对象或已纳入低保对象进行社保开支、房产信息、注册工商执照、营运车辆等信息进行二次核对,提高了救助对象的认定准确率。不符合条件人员不予保障或取消低保待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的建立,在辽源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比例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辽源市实际,制定了《辽源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疾病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的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现在的70%,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由每人每年1.2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年2万元。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遇到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四)建立低保对象定期复查机制,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效能,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我局每年都下发关于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全面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动态核查工作。通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对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象进行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对于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要重点保障。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补充作用,在扩大救助范围、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成效上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