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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农合外出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参合患者外出就医管理,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宿迁市新农合外出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28日

宿迁市新农合外出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农合参合患者外出就医管理,方便参合人员就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外出就医是指参合人员到市外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的过程,包括因病转外就医、外出务工或上学或长期在外地居住以及因事外出或旅游期间突发意外而发生疾病就医等情形。

  第三条  外出就医应履行审批手续。

  (一)一般情况下需外出就医的,市区参合人员需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人)出具书面转诊意见,并经市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就医。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合人员由辖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外出就医申请表,并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合患者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二)急诊患者无法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所诊治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收住院的门诊病历,于30日内到统筹区合管办办理备案手续。

  (三)因外出务工、上学或其他原因在市外居住的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的,不需办理外出就医审批手续,但需出具务工单位或学校、居住地等有关单位的相关证明。

  (四)因事外出或旅游期间突发意外住院的,应先于3日内电话告知统筹地区合管办,30日内到统筹地区合管办办理外出就医备案手续。

  (五)因同一疾病需多次外出就医的,只需办理一次外出就医审批手续,自审批之日起当年度有效;若因不同疾病外出就医的,其外出就医审批手续仅限于一次外出住院治疗。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出就医审批手续的,按非正常转诊病人处理。

  第四条  参合人员在市内各统筹区之间医疗机构就医,按正常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办理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实行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保底补偿比例为50%,其它类疾病保底补偿比例为40%。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40%执行,不实行保底补偿。

  第六条  负责办理外出就医审批手续的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要根据病情合理指导病人外出就医,及时为参合人员办理转院手续,不得延误患者病情。在办理外出就医审批窗口张贴并告知参合人员外出就医报销比例、报销流程以及报销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参合人员外出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出就医申请审批表、务工证明或居住证明或上学证明等;就诊医院开具的住院发票(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第八条  参合人员外出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应当据实申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医疗机构要主动甄别并认真核对参合人员的身份,不得为参合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则,一经查明,对虚报的费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计生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