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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合管办: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层〔2015〕4号、苏财社〔2015〕18号)文件精神,大病保险标准由15元/人/年调整到20元/人/年。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药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3〕212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将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调整为8000元,赔付段及赔付比例仍按照规定比例执行。

本通知从2015年12月1日执行。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