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7日 来源:赣州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3870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卫农卫字〔2012〕22号)规定,在全省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等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根据卫生部公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经组织专家进行认真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不含重性精神疾病)制定了按病种付费方案。现将《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卫农卫字〔2012〕22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疾病救治启动时间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全面推开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5类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新农合补偿实行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按定额标准的2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救助封顶线。
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
重大疾病救治实行分级医疗,严格执行定点就医制度,避免医疗机构推诿重症患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应当有利于推进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医疗,有利于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在县内就医。各病种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如下:
1、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为具备耐多药肺结核诊治能力的设区市级及以上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的综合医院)。
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前病变、宫颈癌前病变、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为具备相应疾病诊治能力的二、三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3、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具备相应疾病诊治能力的三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为主。根据执业范围、实际收治能力及专项技术准入等情况,可选择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二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院。
(二)探索建立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制度
在重大疾病救治工作中,县级定点救治医院要加强与设区市、省级医院等上级医院的合作,与上级医院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上级医院也要加强对县级定点救治医院的技术扶持和对口支援,建立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探索简便、快捷的医药费用结算方法,方便重大疾病患者就医和报销。
三、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
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诊断治疗方案及我省近年医药费用水平,分类测算,合理确定各重大疾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定额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等费用)。各病种、各级医疗机构具体的平均医药费用定额和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1。
各地要加强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的监测、评价,建立单病种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了使各病种定额标准更加符合当地医疗费用水平的实际,各地可在全省单病种定额参考标准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并确定本市或本县(市、区)的定额标准和补偿标准,保证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考核与监督
各地要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赣卫农卫字〔2011〕13号)、本地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考核办法等规定,将对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放宽住院标准、推诿重症患者、降低服务质量等的处罚措施纳入救治服务协议内容。重点加强对定点救治医院的转诊率、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二周内返诊率等指标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农合、医疗救助基金的最终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