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来源:永嘉县卫计委 浏览次数:3272
永残联〔2016〕9号
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卫计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和《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00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残联康复〔2015〕59号)等文件精神,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防止与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全额保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本县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部门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家庭中精神残疾参保患者。
二、用药范围
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优先推荐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门诊服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患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进行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持有或填写以下材料:
(1)患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及监护人身份证;
(2)贫困证明(特困供养证、低保证、民政部门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3)县级或县级以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书;
(4)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5)患者(监护人)签署《同意纳入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服务知情同意书》(见附件二);
(6)患者(监护人)填写《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
(二)审核。由患者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对提供的材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四)后,在每月20日前,将患者的申请材料与汇总表一并上报县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每月末,经县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后送交县残联,由县残联审核后送交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审核后送交县人社部门进行审批。
(三)发卡。经四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县人社部门统一制作“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救治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见附件五),并通过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救助卡”从发放之日起,使用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患者(监护人)要重新提出申请。
(四)诊疗。确定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中医院、永嘉康宁医院有限公司为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聘请具有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负责患者的诊疗,并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种类与剂量的调整工作,做到合理用药、科学诊疗。为避免药物滥用,动态监管患者的服药与病情恢复情况,患者(监护人)申请全额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确定一家;因病情需要,可以经申请县人社部门备案审批后,更换为另一家,一年内只更换一次。
(五)发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患者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做好患者(监护人)领用药物的衔接工作。患者(监护人)可凭“救助卡”与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已与定点医疗机构衔接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免费领药。定点医疗机构和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要按药品储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药品领用记录,健全管理制度。药品领用时,要填写好《永嘉县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药品领用记录与报销登记表》(见附件六)。
(六)费用结报。对可以享受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患者,门诊服用用药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纳入医疗救助给予全额保障。县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患者的医疗保险类型、是否已认定特殊病种、是否普通门诊、是否已经刷卡报销等不同,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到《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药品领用记录与报销登记表》(以下简称《领用与报销登记表》)中。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汇总患者相关的票据、报销凭证与《领用与报销登记表》,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再次核对后,报县民政局结算。县民政局结算后,据实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诊疗费、药费和化验检查等精神病人相关的费用。
(七)建档。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患者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医生指导及监护人监护下规范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和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分中心﹚应建立全额保障患者服药档案,并做好患者随访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工作保障
县卫计部门要做好精神残疾患者的排摸登记、统计分析、诊治、随访,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精神病药物使用的监管;县人社部门要做好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按规定病种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工作;县民政局和县残联要做好全额保障资金的预算工作,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全额保障资金,加强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大贫困精神残疾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对全额保障对象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兜底保障,切实做好全额保障工作。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出借、转让或冒用“救助卡”就医,套取医保或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或伪造处方、病历、费用票据等骗取医保或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县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 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 同意纳入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服务知情同意书
附件三 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四 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救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五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救治救助卡
附件六 1、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药品领用记录与报销登记表一(普通门诊类)
2、永嘉县贫困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药全额保障药
品领用记录与报销登记表二(特殊病种门诊类)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12日
2016(新)9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