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黑龙江> 绥化市> 标题: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2016年第75次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月人均505元提高到530元(市本级和北林区从月人均525元提高到550元),财政补助水平从月人均322元提高到337元;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3500元提高到3710元,财政补助水平从年人均1837元提高到1981元,原则上实行据实补差救助,可以根据实际实施分类施保。城市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标准为13716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6200元提高到672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4300元提高到4704元。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黑民办〔2016〕162号)规定的渠道解决。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