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11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救难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于本月起施行。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须遵循应救尽救、救助及时、水平适度、公开公正原则。
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临时救助?
记者了解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指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以下简称各区〕。在这一区域内,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种。
第一类是家庭对象,包括嘉兴市本级户籍城乡居民与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嘉兴市本级户籍城乡居民。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类是个人对象,即困难发生在嘉兴市本级区域内、持有嘉兴市本级《浙江省居住证》人员。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也可申请临时救助。
此外,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政府将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有何标准?
《办法》指出,家庭对象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这些情形包括: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在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家庭实际支出超出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出,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患大病,在扣除各种社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出,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对于个人对象,发生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突发重大疾病等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将一次性给予发生困难当事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另外,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参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救助对象在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同一事由原则上只享受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救助两次。
临时救助的发放形式包括临时救助金、救助实物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要如何申请?
根据《办法》,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户口本、申请表、申请人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授权书、结婚证(与嘉兴市本级户籍人员结婚后户口未迁入的家属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学校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就学人员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外来办证人员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患大病人员需提供)等相关材料。
申请提交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将拟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兴日报 记者 戴纯青 通讯员 吕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