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2日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36
一、医疗救助对象指的是哪些人?
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户;3、孤儿;4、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60周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含18周岁)、重度残疾人(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主要有哪些?
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尿毒症等8类大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肺癌等12类大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3、县(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需要救助的其它重特大疾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主要有哪些?
1、收入水平认定条件: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后,连续12个月可用于生活支出的资金低于城乡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
2、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拥有货币人均不超过24个月我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之和;其它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形应符合《双鸭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3、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双鸭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标准是多少?
1、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由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
2、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80000元。
五、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1),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并授权县(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①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③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④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⑤出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⑥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①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2),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核查。材料不齐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②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2),并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乡镇(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
(三)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是审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管部门了解申请家庭上一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情况;将拟批准的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