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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做好“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按照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及省民政厅《山西省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一)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利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⑴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⑵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空调等高档耐用消费品;一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含1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⑶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面积的家庭;申请前2年之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家庭;
  ⑷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⑸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虽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⑹跨行政区域落户不满3年的(政策性规定的除外);
  2、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低保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6、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 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8、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10、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11、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12、违反收养法领养子女或违反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13、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姐;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仍然在校读书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包括: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3、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8、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9、农转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发生困难时按农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乡、村两级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计入家庭收入;
  10、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1、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5、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7、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8、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9、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民政对象的护理费、补助金;
  10、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的认定和审批。
  (一)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批准的步骤实施。审批工作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但须详实提供临时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共同加注意见。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其它需要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组织两名以上的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并经街道(乡镇)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部进行复查,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表、相关材料报送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四)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取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建立公示制度。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公示栏。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人均收入、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就业状况、公示起止时间和举报监督电话;各县(区)要建立公示档案和照片台账,由街道办事处保存;
  (六)对审查认定的保障对象,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纳入的保障对象家庭状况、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以报表形式上报市低保管理中心备案,市低保管理中心按照审批户数的10%组织抽查,做为考核县(区)低保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保障对象的管理
  (一)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及主动申报复核制度(城区、矿区除外),保障对象应当于保障期满20日内提出续保申请,申报家庭情况,未按时参加复核申请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1、重点保障对象即城市“三无”人员(A类)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此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每年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2、特殊保障对象(B类)包括: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轻残人员;②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③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④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⑤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60岁以上的老年人;⑥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此类人员收入偏低且相对稳定,困难程度较大,近期内难以改变贫困状况。对此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每年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3、基本保障对象(C类)包括: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不固定的人员,对此类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由本人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
  (二)保障对象的复核工作由各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按照《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不得擅自组织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年度复核。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领导、民政助理、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组成的低保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对低保工作初审、审核中疑难的须进行研究评定,并定期对特殊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掌握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对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申请对象,由市低保管理中心在入户调查后进行认定,对确需救助的,填写《大同市城市低保对象督办卡》(一式三联),责成县(区)、街道(乡镇)办理。
  (四)建立低保对象义务劳动制度。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必须参加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及生产自救活动。年龄在18岁-40岁的,原则上每月不少于60小时;年龄在40岁-55岁的,原则上每月不少于30小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两次以上拒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低保对象,停止其享受低保资格。
  (五)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登记,对两次或两次以上拒不接受就业介绍的低保对象,停止其享受低保资格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低保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起草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建立建全各项低保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
  3、及时督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培训。
  5、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投诉。
  6、协调相关部门,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督促落实;
  7、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备份存储工作,按时做好城市低保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职责:
  1、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
  2、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
  3、审批本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待遇,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4、指导、督查街道(乡镇)和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5、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与投诉。
  6、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
  7、负责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
  1、审核社区上报的新增、调整和停发的调查报表及相关材料。对疑问户调查取证,走访复查审核上报。
  2、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3、负责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4、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5、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6、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职责:
  1、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并登记,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2、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
  3、召开社区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形成调查评定意见。
  4、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5、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6、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其劳动自救。
  7、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协助解决低保家庭的实际困难。
  六、档案管理
县级低保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实行微机与档案管理同步实施。具体要求为:重点保障对象(A类)人员档案盒(袋)为绿色(或贴有绿色标识);特殊保障对象(B类)人员档案盒(袋)为黄色(或贴有黄色标识);基本保障对象(C类)人员档案盒(袋)为红色(或贴有红色标识)。上述三类人员档案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装订成册入档,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对已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进行造册登记,上报市低保管理中心备案,并统一编制低保对象登记证号。
  七、本意见由大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