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2958
关于确定2017至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减轻居民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7至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至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测算并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至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标准为: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