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9日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069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昌市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医险字〔2016〕3号,进一步简化特药待遇资格审核程序,特药待遇资格自核准之日生效,大病特药待遇支付年限以自然年度计算,首次申请大病特药年度期满后,参保人可凭大病特药评估表和大病特药申请表,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大病特药延期手续,大病特药待遇延期时限至次年年度末,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须重新申请特药待遇资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会同大病保险承办公司进行大病特药资格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