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浏览次数:4524
各县(区)民政局、涠洲管委社会事务局:
按照《2016年北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要点》(北卫发〔2016〕80号印发)要求,为提高特困供养对象精神疾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精神疾病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效率,特建立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的定义
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指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在得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后,即时得到民政医疗救助。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由县区对应的定点医院负责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定期与县区民政部门结算。
二、救助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发布)精神,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统称“特困供养人员”)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需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民政部门要把建立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二)县(区)民政局和涠管委社会事务局要及时与精神疾病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协议书》,与定点医疗共同做好即结算服务,可预支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经费给定点医院,并根据即时结算工作运行情况逐步增加和调整服务内容。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县区民政部门和精神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广泛宣传,提高救助对象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北海市民政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