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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600元。

  (二)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30%的费用),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2.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予以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800元。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已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标准执行(包括住院和门诊待遇)。

  (三)基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予以差额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其住院费用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予以差额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20万元或以上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其住院费用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上款相同的救助比例和标准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