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来源:柳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4079
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15号)、《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的通知》(桂政发〔2011〕69号)有关规定,确实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一)凡具有柳州市居民户口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已缴费参加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在柳州市或者在柳州市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已缴费参加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户籍在柳州市或者在柳州市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重病患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二、补贴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四)城镇重度残疾人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4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资金来源
(一)上述对象中对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的,个人应缴费金额中60%由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支;个人应缴费所需金额的40%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二)上述对象中给予个人实际缴费金额60%补贴的,个人应缴费金额60%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支,个人应缴费金额40%所需资金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城镇重度残疾人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4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资金涉及市级财政补助部份请各城区及新区先行代垫支付。
四、补贴申请审批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用提出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规定的城镇居民办理新参保(新参合)手续时间、续保时间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贴个人缴费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一到各县(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新参合)及续保手续。
(二)城镇重度残疾人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申请审批手续,按照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4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个人已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按《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中有关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要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督促指导。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广泛宣传,确保困难群众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参保率。
(二)各级民政部门主动对接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项目预算工作,要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到位。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