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9日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350
办事条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三无”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材料:
(一)大病门诊救助的申请资料
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二)住院救助的申请资料
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住院通知书;
5.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6.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
7.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
(一)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由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资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娄底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乡镇)审核。乡镇、街道签出意见后张第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娄底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娄底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张第三榜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书。
(二)低保对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在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
2.城乡低保对象未在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