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 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692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杜绝急诊急救患者“等钱救命”现象发生。通过在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紧急救治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救急为主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先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予以补助,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三)共担协同原则。
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四)公开透明原则。
在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三、基金建立与监管
(一)基金设立。
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市、县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区域户籍人口情况,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本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专账进行管理,由本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资金募集、管理、支付等职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政府应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初始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辖区户籍人口人均1元标准确定,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两区患者由市级财政分担。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县政府委托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接受社会各界资金捐赠,捐赠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统一安排。
(三)基金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基金建立、筹集、申请、审核、支付、监管等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基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基金支付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资金至申请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基金监督。
成立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发改、人社、民政、监察、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各级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同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独立核算,每年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救助对象、支付范围及申请程序
(一)救助对象。
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可以查明身份,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及身份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发生费用时,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通过上述渠道支付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助。确因诊疗需要,在同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辖区域内相互转诊的,由接收医院直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助。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情况,基金支付可采取两种申请程序,即简易申请程序和一般申请程序。
1. 简易申请程序。
(1)医疗机构救助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城乡孤儿)患者(以下简称民政救助对象)。
(2)医疗机构根据核实后的患者身份及救治情况,填报《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并附病历及费用清单,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本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 一般申请程序。
(1)医疗机构救助属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或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故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2)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在就诊期内填报《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并向所辖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卫生计生部门现场确认后向同级公安或民政部门提出身份和支付能力核查申请,公安和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3)医疗机构根据核实后的患者身份及救治情况,填报《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并附病历及费用清单,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本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进程。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2015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积极稳妥、长效持续运行这项制度。同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广泛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弥补基本保障不足,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二)坚持卫生计生牵头,落实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认真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集申报职责,牵头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治第一”理念,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急救首诊负责制,遵循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无条件实施急诊急救;医疗机构收治急诊急救患者应遵循属地化原则,由急诊急救发生地所属医疗机构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杜绝枉徇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情况出现;要会同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救治原始资料,做好基金补助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报告救助对象诊疗情况,及时将基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认定和先期救助;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新农合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审计机制,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积极协助募集社会各界捐助,不断扩大基金救助能力并认真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共担、协同联动。
附件:1.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2.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附件1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常住地址及电话 | ||||||||
所患疾病 | 低保及其他证件号 | |||||||
救助类型 | 就诊时间 | |||||||
疾病应急救助 基本情况 |
年 月 日 | |||||||
公安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常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病 种 | 门诊时间 | |||||||
入院时间 | 出院时间 | |||||||
医药费用总额 | 其中:欠费 金额 | |||||||
已支付的费用 | 责任人: 元; 生育保险: 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 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 自费: 元。 | |||||||
注:以上病人信息请医疗机构尽力调查并填写,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 ||||||||
申请人伤病情况说明(请详细描述造成伤病的时间、地点、原由及经过等) | ||||||||
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签名(手印): | ||||||||
卫生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 医疗机构报送资料: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低收入家庭患者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以上资料齐全。
(盖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 意见 | 患者身份确认为:□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市“三无”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 |||||||
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 患者社会医疗保险类型:□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
(盖章) 年 月 日 | |||||||
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 | 患者社会医疗保险类型:□新农合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