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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号:青民救〔2013〕9号

  政策解读:

  1.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范围是什么?

  答:(1)凡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四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① 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② 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③ 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1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④ 年满18周岁至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未单独立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在青岛市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符合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① 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② 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因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申请临时救助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各类救助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自负1000元以上部分按90%救助;其他困难家庭自负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交两份书面申请。

  ① 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② 提交允许核查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申请,包括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社会保险等情况。

  (2)公示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单独或协助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审核、审批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经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后,对公示、审核无异议者,由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