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来源:青岛政务网 浏览次数:3931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号:青民救〔2011〕19号
政策解读:
1.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范围是什么?
答:医疗救助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2.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内容是什么?
答:(1)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2)对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负费用进行救助;
(3)普通门诊救助;
(4)特殊人群救助。
3.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8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部分,给予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50%进行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4.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救助程序是什么?
答: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