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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政策解读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第一批〈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14版)〉(试行)的通知》(青价费[2015]7号),出台了我市首批《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以下简称《医疗价格》),《通知》规定《医疗价格》自今年4月1日起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通知》全文已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物价局网站公布。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我市出台《医疗价格》政策的背景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国家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当前,要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我市出台《医疗价格》政策,是贯彻落实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公布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新版项目规范按照深化医改要求,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完善,对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各地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同年,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价格二发[2012]66号),要求各市抓紧开展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对接工作,并按国家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对接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政策文件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衔接方案,并开展了专家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执行第一批《医疗价格》,共计5115项,包含综合类49项、中医类327项、实验室诊断类907项、手术类3832项,并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二、我市实施《医疗价格》政策的主要意义

  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现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2005年4月份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执行2000年和2001年确定的标准。我市现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与省(部)属驻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周边城市医疗服务价格相比偏低。2008年省物价局调整了省(部)属驻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济南、烟台等城市也陆续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

  我市出台《医疗价格》政策,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将部分医用耗材合并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改革完善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奠定基础。一是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价格权益。《医疗价格》,对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作了明确、详尽的界定和说明,且新版项目为临床操作的终极项目,不再允许医疗机构随意拆分,这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二是严格控制可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打包目的。即对实施一个诊疗目的的所有操作和操作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如穿刺针、引流袋、引流管)等尽量包含在项目内涵中,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收费方式奠定了基础。三是有利于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更加科学、规范,体现了与临床操作分类的统一,从而使病历医嘱记录与收费清单最大程度地得到统一,且对操作过程或主要路径、方法、步骤,描述详尽、清晰,使得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在理解上达到一致,更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从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四是有利于引导检验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医疗价格》,在检验项目名称中取消了所有检验方法,只明确检验标的物和标本等内容,只区分定性和定量方法。我市在确定价格水平时,根据省物价局所用主流检验方法,而不再依据不同的检验试剂和检验设备定价,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检验方法,推动检验试剂生产市场合理竞争。五是统一了医疗费用信息分类标准。医疗费用的分类是建立在项目规范分类的基础上,使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费用统计分析口径得以统一,推动了医药费用信息共享,为医疗费用统计分析和相关政策科学化制订提供了依据。

  三、制定《医疗价格》政策的原则

  我市《医疗价格》实现了与国家新版项目规范对接,并与省定价格水平衔接的目的,提高了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基本原则是:

  1.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

  2.以规范项目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新版项目规范的要求,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结构,适当提高护理、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3.按照医疗机构的等级和医生职级,实行分级定价的原则。医疗机构分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二个等级;医生分“普通”、“专家”、“知名专家”三个档次。

  4.与省定价格水平和周边城市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衔接的原则。与省定价格衔接,并根据不同项目间的技术、风险系数等,调整项目价格,理顺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5.统筹兼顾,逐步疏导,分步完成的原则。计划分三批逐步完成我市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价格衔接工作。

  四、我市第一批《医疗价格》的主要内容

  新版项目规范共有医疗服务项目9360项。我市第一批《医疗价格》共有医疗服务项目5115项,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类49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诊察费。其中,住院诊察费和住院中医辨证论治由目前的9元调整至20元,其他诊察费项目价格平稳过渡。

  中医类327项。参照省定价格制定。其中,规范后的小夹板调整术、外固定架拆除术分别由每次150元下调至50元;落枕推拿治疗、小儿发热推拿治疗分别由每次20元上调至50元。

  实验室诊断类共907项。按照我市2005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平移。

  手术类共3832项。参照省定价格制定,并考虑不同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技术、风险系数等)进行微调。

  五、我市制定《医疗价格》的工作过程

  市委、市政府对《医疗价格》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了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一是深入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国内同类城市的经验做法,专门组织力量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按照新版项目规范,拟定了我市《医疗价格》;将医疗服务项目分为骨科、产科、心外科等48个专业,由专家对本专业所属项目涉及的材料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各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进行审核、论证,最后由专家签字认定。

  二是新版项目规范首先在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试点。2012年,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启动。2013年2月,第一批黄岛区(原胶南市)、即墨市8家县级公立医院试点; 2014年10月,在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基础上,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所属的15家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改革试点。价格补偿机制方面,按照调整价格总量不超过试点医院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80%的原则,我市使用新版医疗服务项目,分三批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其中的住院诊察费、护理费、床位费和手术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计2114项。其中,手术费按照青岛现行价格上调40%后,又按照卫生部新的要求,将部分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价内。在补偿试点医院的同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正向引导医疗服务行为。统筹考虑试点医院价格调整可能导致部分患者住院费用增加的问题,调价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比例,并同步推行按病种收费。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药品零差率、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的价格补偿机制,我市县级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初见成效。与改革前相比,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医院门诊患者次均费用下降10%以上,医药总费用增幅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为群众节省医药费用1.84亿元。

  三是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拟定的《青岛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衔接方案》,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部分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对《医疗价格》方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期间多次向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最终确定了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衔接工作方案,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

  四是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医疗价格》,较我市以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们从两方面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召开了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加的培训会议,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水平、计价单位等内容;另一方面,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信息化系统,稳步推进收费系统的更新,确保新旧价格政策平稳衔接,稳妥实施,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利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查询,便于社会监督。

  六、我市《医疗价格》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医疗价格》是我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政策依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按照《医疗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执行。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已包含在《医疗价格》中的,原项目及价格在本通知正式实施后停止执行;《医疗价格》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可继续执行。

  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4]66号)文件执行。

  七、我市《医疗价格》是如何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

  我市出台的《医疗价格》,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对困难群体制定了配套措施。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我市将继续实施对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对困难职工继续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同时,第一批《医疗价格》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我市医保支付政策,列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我们从三级综合医院实际抽取了病例进行了实际测试,病人自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如,患者孙××,住院号827**77, 2014年6月19日-2014年6月27日住院期间行甲状腺次全切术,住院费用9820.29元,纳入医保报销8046.76元,病人自负1773.53元。按新版服务项目价格测试,住院费用11637.83元,纳入医保报销10082.20元,病人自负1555.63元,病人自负降低217.90元,降幅12%。

  八、我市《医疗价格》对项目内涵、医用耗材作出了新规定

  《医疗价格》是在新版项目规范的基础上,参照省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的重新归并、拆分、增补,对项目内涵和医用耗材收费进行统一规范,适当提高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了化验检查等项目收费标准。

  比如,《医疗价格》综合类的“Ⅰ级护理”,其收费标准并不是简单的调整,而是多项收费项目的合并,“Ⅰ级护理”内涵增加了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专项护理的费用,而上述内涵项目在《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版)》中均为可单独另外收费的项目。

  再如,《医疗价格》严格控制了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版)》中许多允许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列入定价成本中,不再另行收费。在新旧版医疗服务项目对接过程中,我们通过调研,确定了各医疗服务项目价内耗材价格。选取10个专业所属的常规病种,分别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四家三级医疗机构调取了59 份患者出院结算病例进行测算。从测算数据来看,价内耗材打包价格高于2005版本所用耗材费用的12份,占20%;价内耗材打包价格低于旧版本所用耗材费用的47份,占80%。以“胆囊切除术”手术为例,价内耗材打包为230元,7份出院结算病历,价内耗材打包价格均低于2005版所用耗材费用。其中,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山大齐鲁医院价内耗材控费最为明显,某位患者手术中的价内耗材由1756元降为345元,降幅为80.5%;另一位患者手术中的价内耗材由2912.77元降为230元,降幅为92.1%;还有一位患者手术中的价内耗材由2114.2元降为230元,降幅为89.1%。从测算数据来看,将耗材与医疗服务一起打包定价,不再另行收费,使这部分耗材成为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因素,有利于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严格控制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耗材品种、使用数量和价格数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耗材。

  九、我市《医疗价格》实施后,如何有效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我市《医疗价格》实施后,要加强价格行为的监管,既要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也要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其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一是我市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约束价格行为。二是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保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政府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为监管,严控不合理处方及诊疗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技术,控制医疗均次费用。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过最高限价或加成率销售药品、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违法案件,确保各项医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五是加强价格宣传。医改及医药价格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新闻媒体的报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并借助社会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我市出台的第一批《医疗价格》处于试行阶段,其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下一步,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医疗价格》政策试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完善价格政策。同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价格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评估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