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来源:丽水市财政 浏览次数:4764
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从今年开始,丽水市本级对城镇职工重大疾病推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企业标准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随社保费一并征收,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