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来源:安徽省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940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2012年省厅下发《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确定10个县(市、区)为国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以来,各试点单位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在全省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下列人员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各地应根据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贫困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救助范围,也可以按照其“所患病种”确定救助范围。
(三)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各地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应综合考虑患者家庭承受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应当越高。对门诊费用较高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参照住院救助政策执行。
(四)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履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转诊或备案手续。
(五)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地要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全面推进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经费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并确保工作开展所必须的工作经费。重特大疾病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省级及以上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制度衔接。要切实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其它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优抚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积极争取社会慈善组织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支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违规使用医疗救助资金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过度医疗行为。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