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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元,省级财政承担24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9120

16410

154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1750

41750

18840

 

 

 

 

附件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标  准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1144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10640

建国后入伍

1046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980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5580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3600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一年

240

二年

480

三年

720

四年

960

五年

1200

六年

1440

七年

1680

八年

1920

九年

2160

十年

2400

十一年

2640

十二年

2880

十三年

3120

十四年

3360

十五年

3600

十六年

3840

十七年

4080

十八年

4320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

老党员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6960

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党

6240

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

5280

已享受抚恤补助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