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2日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56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铜仁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在统筹地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筹资标准
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筹资总额的7%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以后根据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障对象按以下条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起付线设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5万元后,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补偿标准给予支付;年内已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再次发生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段的对应补偿标准给予支付。
2.封顶线设置。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按60%支付,8万元以上(含8万元)按70%支付。
四、支付和结算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全市统筹范围内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城镇居民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社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协议管理、建立保证金制度等方式加强监管。待我市大病保险工作运行平稳,积累一定的经验后,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