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3日 来源:遵义市卫计委信息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4720
各县、区(市)新农合领导小组: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黔卫计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在2015年补偿政策(遵府办发〔2015〕18号)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建立 “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保险+贫困医疗救助”补偿模式,完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
二、调整内容
1.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提高5个百分点。详见附表。
附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
医院机构级别 | 起付线 |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例(%) | 备注 |
Ⅰ类 | 500元 | 500元<医疗费用<8000元 | 55 | 经转诊备案 |
医疗费用≥8000元 | 65 | |||
Ⅱ类 | 1000元 | 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 | 55 | |
医疗费用≥8000元 | 65 | |||
Ⅲ类 | 1500元 | 1500元<医疗费用<8000元 | 55 | |
医疗费用≥8000元 | 65 | |||
Ⅰ类 | 1500元 | 1500元<医疗费用 | 30 | 未经转诊备案 |
Ⅱ类、Ⅲ类 | 2000元 | 2000元<医疗费用 | 30 |
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类别详见附件。
2. 努力提高县域内医疗补偿水平。各县、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合群众受益水平,引导参合群众合理就医,激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细化特殊大额慢病门诊补偿方案,做好新农合各项新老补偿政策的衔接。
3.建立大病保险基金。2016年按30元/人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各地按有关要求做好资金预算和上解工作。
4.统一封顶线。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封顶线统一设置为20万元,超过部分转入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不设封顶线。
5.建立贫困救助对象的补偿倾斜制度。按照《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对进入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贫困救助保障对象,住院合规费用补偿比例较一般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各县、区(市)先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落实,市级根据各地推进的情况逐步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三、维持内容
新农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维持不变;24种农村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维持不变;省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指导原则不变;门诊补偿指导原则不变。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科学制定补偿方案。落实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在保障基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县域内医疗保障水平。分级分类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做好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政策的有效衔接,运用资金杠杆引导和分流病人,有效控制住院率。
2.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贫困医疗救助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拓展新农合跨省就医核查和异地即时结报试点。
3.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转诊备案制度。加大改革探索力度,推进总额控费、按病种、按人头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门诊一般诊疗费总额包干费用”,增加幅度应在5元内,增加的经费主要用于签约乡村医生对参合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留守儿童及其他病患者的上门服务补助。各地要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一般诊疗费包干费用的发放与服务量、服务质量挂钩,对边远地方给予倾斜,县级年初预拨、年底考核结算,乡镇按月或按季度考评发放,不得拖欠乡村医生应得的报酬。各地要加大转诊备案制度的宣传和服务力度,引导参合患者正确选择首诊就医机构,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基层卫生综合改革举措有序落实,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减少县外就医人次数。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强化基金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保证“重视力度不松、经办队伍不散、管理工作不断、服务质量不降”,积极配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强化基金使用监管,要通过月审查、季巡查、半年督查和年度考核检查等,对发现的案例要举一反三,查找根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涉嫌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其它要求
各县、区(市)结合实际按要求调整2016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并将正式文件于2016年4月底前报送市合医办备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市)合医办协调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提供商,按黔合医办〔2016〕3文件要求做好HIS接口升级改造和联调测试,植入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方案,按时实现各地个性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和贫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