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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贺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 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 年修订)》(桂卫基卫发〔2015〕9 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85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基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惠及广大参合农村居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参见附件。

贺卫发【2015】29号关于印发2016年贺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会签定稿)15.12.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