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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贺州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民政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5日

 

 

贺州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救助)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本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见病、慢性病包括:

⒈各种恶性肿瘤;⒉慢性肾炎;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⒋慢性充血性心衰;5.风湿性心脏病;6.慢性活动性肝炎;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15.甲亢;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支气管哮喘;23.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治疗。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5.艾滋病感染者;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第四条  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按标准给予救助;达不到相应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区、管理区)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贺州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申报工作。审查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申请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市或县(区、管理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证》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没有《门诊慢性病治疗证》的,须提供本贺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贺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提供书面证明。

4.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县(区、管理区)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金的支付。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金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明确的救助比例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先行垫付,县级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救助金不能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打入银行个人账户。

第八条 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门诊医疗待遇不变,就诊及管理办法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贺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民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贺州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类  别

□五保户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医保类型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新农合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病  种


医疗机

构名称


慢性病  

就诊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患者申请

 

本人患                      ,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现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意  见

 

经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拟报          县(区、管理区)民政局审批。

                     

经 办 人:                       乡、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县(区、管理区)民政局意见

  

经审核,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救助资金      元。                       

 

 

经 办 人:                     ××县(区、管理区)民政局(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说明:1.类别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

2.医保类型填职工医保、城市居民医保、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