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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所需手续、医疗待遇等待期的规定有哪些?

人员

类别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参保的失业人员

参保

范围

1、已参加养老保险

 

1、因破产或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

参保所需手续

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收据)、1寸白底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

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收据)、解除劳动合同、1寸白底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买断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复印件一张

等待期

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

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

注:“五七”家属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可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怎样缴费,如何收取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再捆绑,可分别核定各自的缴费基数。但2014年1月1日前历年欠费的如补缴仍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致。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参保当月开始缴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2003年8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2003年8月开始补缴医保费;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补缴医保费,2002年9月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从2002年9月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

选择不补缴的,医疗待遇递减。医疗保险待遇递减标准如下:未补缴年限在2年之内的,其统筹基金和超限额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标准的90%支付;未补缴年限在2年以上的,其统筹基金和超限额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标准的80%支付。参保后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4年,待遇不再递减。

缴费高档

上年社平工资×100%×4.6%

缴费低档

上年社平工资×60%×4.6%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须连续缴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补缴医保费后不再有医疗待遇等待期,但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年度内未按期缴费的,停保后无医疗待遇等待期,补缴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从次年开始持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葫芦岛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当年医保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从补缴起始时间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兴城市、建昌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收取滞纳金计算标准同市本级相同(2013年除外)。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费的规定

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缴费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个人重复缴费部分从转移月份开始退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其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给予退费,但当年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费。

四、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②基本医疗最低实际缴费年限25年。

以上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②基本医疗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年。

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30年或虽未满30年但基本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女25年。

以上3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起始时间:国家启动养老保险(1992年7月1日)之前以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国家启动养老保险之后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视同缴费截止时间:2000年12月31日(退休时间在此之前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为准)。   

五、终止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且实际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限满15年后,可终止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且终生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须在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按当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未达到超限额最低缴费年限期间的费用。

六、与原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在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之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需将养老保险转移到个体并接续缴费后,再持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收据)、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社会保障卡及解除劳动合同在医保窗口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2011年8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三个月内再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具体办理相关政策可咨询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电话:3150342、3158090)

七、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应该怎样办理?

原在本地区已参加医疗保险后因户口转移或在跨统筹地区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必须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医保中心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打印《参保凭证》,经新参保地医保中心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原参保地医保中心备案并生成发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由新参保地医保中心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达到医疗待遇等待期后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符合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标准即可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另可自由选择参加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免费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办理异地医疗条件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医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年度内统筹基金共付段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共付段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高档标准医疗保险费的报销比例与职工正常报销比例相同,缴纳低档标准医疗保险费的报销比例为职工正常报销比例的9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地住院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外转院和异地急诊医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5%,其中按不同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同标准递减。

 

 

 

 

 

             城镇职工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缴费年限

医院级别

10年以下

含10年

11-20年

含20年

21-30年

含30年

30年以上

一二级、限病种限价、专科医院

83%

86%

89%

92%

三级医院

81%

84%

87%

90%

转外地医院

因公出差

71%

74%

77%

80%

 

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缴费年限

医院级别

20年以下含20年

20年以上

一二级、限病种限价、专科医院

89%

92%

三级医院

87%

90%

转外地医院

因公出差

77%

80%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及地址

行政区划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市本级

0429-12333

3151002   3151003

新区劳动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兴城市

3521379   3521356

兴城市临河大街30号二楼大厅

建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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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河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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