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 来源: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528
(邯人社【2012】44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兴区医保中心,馆陶、马头生态工业城社保中心,各商业保险公司: 为切实减轻城镇参保居民血友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将城镇参保居民血友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调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血友病患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予以报销。 二、血友病患者门诊费用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一年只收一个起付线,按最高就医机构级别标准执行。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进入大额医保报销范围后,按大额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