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来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376
一、节育奖: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
二、农村奖励扶助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三、城镇奖励扶助金: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县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年2000元。
四、一次性奖励: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是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五、民用煤补助:县人民政府每年无偿提供一吨民用燃煤给农村“计生”两户家庭。
六、合作医疗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七、高考奖学金:农村计生“两户”女孩考取统招二本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八、高中阶段书学费报销: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读本县公立高中书学费全报销。
九、送温馨:农村政策内出生孩子的家庭7天内每户物品或资金100元。
十、新农保参保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16-22周岁未婚非在校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
十一、养老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200元。
十二、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十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月至14周岁每户每月独生子女保健费100元。
十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4800元的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7260元的特别扶助金。
十五、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十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十七、推迟生育奖励金:对农村依法领取二孩及以上《生育证》,自愿推迟2年及以上生育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依法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自愿推迟2年以上生育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十八、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升学加分照顾: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报考省内院校的给予加10分照顾。
十九、参合患者2015年度住院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一)普通疾病(住院)
1.市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85%;
2.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70%;
3.市内市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为60%;
4.市外公立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50%;
5.市外公立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未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为30%。
6.省级定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为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且≤8000元的部分,报50%,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报60%;未经转诊的,起付线为1500元,医疗费用>1500元的部分,报30%。
7.省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为1500元,医疗费用>1500元,且≤8000元的部分,报50%,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报60%;未经转诊的,起付线为2000元,医疗费用>2000元的部分,报30%。
(二)重大疾病(住院)
1.省级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报销比例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省级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和其他恶性肿瘤及并发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政策执行。
2.终末期肾病血透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
(三)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所住公立医院住院比例报销,年封顶线2万元
(四)门诊统筹补偿个人年封顶线为200元
1.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为70%;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新农合定点民营医院):报销比例为70%。
3.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二十、商业保险赔付:参合患者经新农合住院报销补偿后,合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000元的,超出的部分由委托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按60%的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限额10万元,最小金额100元,低于100元的不予赔付。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63328 363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