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来源:安顺市民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314
| 办事对象 | 个人 |
| 办事依据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执行各县区医疗救助文件 |
| 办事条件 |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四)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 (七)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八)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办事程序 |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医疗救助应提交如下材料:(一)身份证;(二)申请书;(三)五保供养证、低保证等;(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五)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六)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 受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 受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 联系方式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