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来源:南阳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111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官庄、鸭河工区社会事业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卫生管理中心,市结核病防治所:
现将《2016年南阳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8日
2016年南阳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决定》(豫人常办函〔2014〕6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年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精神,2016年,南阳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持续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开展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狠抓基本工作质量,加强新诊断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全市结核病实验室检测能力,推进耐多药肺结核规范管理,加强监测信息的利用,深入开展结核病健康促进活动,将结核病防治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创新思路,科学谋划,积极推动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5274例。
(二)肺结核患者的病原学诊断率在30%以上。
(三)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
(五)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保持在85%以上。
(六)菌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七)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八)敏感肺结核患者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70%。
(九)全市继续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筛查率达到95%。
(十)市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实验室继续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分子生物学检测;各县结核病实验室均开展痰培养,南召、方城、淅川、镇平4个县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
(十一)痰涂片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覆盖率达到100%。
(十二)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十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十四)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二、围绕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工作
(一)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各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同时切实做好患者发现的转诊、追踪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本年度全市至少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5274例。各县(区)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例数为:南阳市辖区(935)、南召(342)、方城(620)、西峡(240)、镇平(572)、内乡(378)、淅川(415)、社旗(396)、唐河(698)、新野(438)、桐柏(240),肺结核患者的病原学诊断率在30%以上。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做好患者的治疗及管理,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保持在85%以上。
(二)加强督导和技术指导。全市要按照《指南》要求开展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对辖区规划实施单位开展每季度一次的督导和技术指导时,要有临床诊疗的专家参与,并对该季度诊断的所有结核患者的诊断、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管理情况进行复核,着力提升整体管理质量。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防治工作的指导;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转诊等环节的督导检查;加强耐多药结核病、学校结核病等工作的督导。
(三)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按照分级培训、全面覆盖、强化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门诊质量管理、实验室检测技术、健康促进、统计监测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市、县(区)结防机构医务人员诊断、治疗、管理水平,增强结防人员医疗服务能力和规划管理能力。
(四)提高信息质量,加强常规监测与评价。进一步提高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信息质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信息的监测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度、季度开展疫情分析。不断提高耐多药、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网络报告质量。
(五)不断创新健康教育工作方式。持续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重点日与日常、重点区域与大面积、重点人群和公众相结合的宣传原则。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为切入点,加大与媒体的合作,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工作动态;利用网络、官方微博、微信、咨询电话等,打造与公众直接交流的平台。各规划执行单位要建立起与患者沟通交流的微信群,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六)健全药品持续不间断供应体系。完成免费抗结核药品年度招标数量测算,开展年度药品政府采购工作,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的接收与下拨。继续做好FDC推广使用工作,全市不断完善抗结核药品储存条件,确保抗结核药品的安全储存。全市FDC使用率达到70%。
(七)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工作,强化实验室网络建设。市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实验室继续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及分枝杆菌培养,各县结核病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省级参比实验室今年将开展对省辖市、直管县实验室药敏熟练度测试、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市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对县级实验室培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痰涂片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覆盖率达到100%。持续按照河南省国家结核病耐药性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
(八)积极推进结核菌/艾滋病病毒(TB/HIV)双重感染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发现双重感染患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确诊和治疗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九)做好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管理工作。加强流动患者的信息反馈工作,采取措施,保障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保证治疗效果。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十)加强实验室新型诊断技术的应用。将基因芯片、熔解曲线、线性探针等技术,用于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是否对利福平和异烟肼耐药,并在市结核病防治所推广应用;将环介导等温扩增、多色巢氏荧光PCR、交叉引物、RNA等温扩增等技术,用于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并在县级推广应用;将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蛋白TB-SA抗体检测技术,用于临床结核病的辅助诊断、结核病重点人群筛查、鉴定潜伏感染等,有条件的县可选择使用。
三、强化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积极推进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积极推进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进程。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县(市)级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标准》要求,开展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2016年底以前,南召、方城、淅川、镇平、唐河5个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达到甲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其他县按照标准,积极准备,争取达标;2017年底以前80%的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达到甲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2020年底以前全部达到甲级标准。
(二)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
继续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规范管理肺结核高危人群(慢性排菌患者/复治失败患者、与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接触密切的涂阳肺结核患者、初治失败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治疗2或3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中耐多药患者44例。各县(区)要积极筛查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的筛查率要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其他涂阳患者的耐多药筛查工作。尽可能提高耐多药患者的纳入治疗率,加强耐多药患者的治疗和管理质量,保证直接面试下的督导服药落实到位。市、县两级加大沟通力度,确保可疑和耐多药患者网络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市要强化药敏试验能力,保证耐多药检测实验室质量。充分利用已有的耐药分子检测设备,增强耐多药快速检测能力。市结核病防治所继续承担辖区内各县(区)培养阳性患者的药敏试验工作。
(三)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及《河南省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技术方案(试行)》,切实落实结防机构在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特别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和聚集性疫情处置、报告工作。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信息互通机制、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
(四)规范结核病诊疗工作
市、县(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结构要加强医防合作,把DOTS基础工作质量作为结核病防治的第一要务和预防耐多药(MDR)肺结核病发生的重要手段。在临床诊疗中,要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质量、努力降低诊疗费用。保证敏感肺结核患者FDC的使用率达到70%。新发现肺结核患者在没有明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原则上禁止使用二线抗结核药物。
(五)开展结核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据《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号),开展基层结核病防治工作。将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与其他疾病控制服务项目有机结合,开展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如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的的筛查。按照《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方案(2015年版)》(豫卫疾控[2015]41号)要求,开展结核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督导及考核工作。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专项经费,保障我市结核病防治经费来源。
(二)开发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提高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结核病在基本医疗保障中的补偿比例,将结核病新型诊断技术纳入医保目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财政补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依法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市、县(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同时重点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力度。
(四)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省政府三项免费项目的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