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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社会工作局:

  现将《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范围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局 李茂盛 0777-286193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韦积现 0777-2897639

  钦州市卫生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日

  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不予支付项目范围的规定(试行)

 

  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下同)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合规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项目范围:

  1.除附注中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种外的普通门诊、非住院前急诊;

  2.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4.未经医保(新农合)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在零售药店购药;

  6.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交通事故保险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7.酗酒、违反治安条例的打架(家庭暴力除外)、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8.近(弱)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9.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倒睫、眼睑下垂、多指(趾)等矫正)等费用;

  10.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11.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12.免疫规划接种、疫苗费(乙肝疫苗、狂犬病疫苗除外)、婚检等属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的费用;

    13.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的,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14.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附注:特殊慢性病种(25种):

  (1)高血压病;(2)糖尿病;(3)各种恶性肿瘤;(4)冠心病;(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7)肝硬化;(8)丙肝;(9)慢性肾炎;(10)肾病综合症;(11)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2)精神病;(13)肺结核病;(14)血友病;(15)银屑病;(16)慢性心力衰竭;(17)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8)帕金森氏综合症;(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2)类风湿;(23)风湿性心脏病;(24)类风湿性关节炎;(25)甲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