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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扩大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范围通知

濮人社〔2011〕15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原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统筹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患病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1]26号文件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同时扩大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做如下调整: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调整为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调整为70%。

二、一般诊疗费列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

四、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7万元。

五、将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10元,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10元。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标准支付。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