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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享救助

  昨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消息,我市将从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等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制度。其中,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被纳入救助。

  扩大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可获救助

  以前,低保户、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等八大类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如今,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也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重新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了三类。

  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提高救助标准

  重点对象参保城乡医保一档享全额资助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我市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

  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

  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突出救助重点

  指定人群的特殊病种报销后可再获救助

  新的医疗救助制度采取了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一方面,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类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同时,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新的医疗救助制度还提到,需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主动救助。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