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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3日

 

来宾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多渠道筹措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在来宾市辖区发生的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医疗救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办法。

  1.基金设立。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市、区)基金主要承担募集本级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功能。

  2.资金筹集。

  中央、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及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捐助、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资金等。鼓励社会各界向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自治区财政补助情况,结合市、县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市、县首期资金规模应考虑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适当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基金监管。

  1.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经办机构设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商市财政局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2.基金监督。

  (1)社会监督。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市、县(市、区)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审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共同参与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2)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在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

  (一)应急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

  1.身份不明患者的确认。无法从患者口中、身上及相关人获得其身份信息的,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身份确认申请,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可以认定为身份不明患者。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确认。由医疗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身份明确的患者鉴别其有无经济负担能力。

  (三)应急救助规范。

  1.我市境内发现有急重危伤病人员,应及时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进行救治。

  2.医疗机构在实施急救的同时应及时了解患者家庭住址和家属(亲属)基本信息,一时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当地公安部门(辖区派出所)。身份明确但未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其有无支付相应费用能力的确认工作,先由医疗机构在实施急救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核对。经查实符合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抢救治疗费用,并建立完备的患者档案。

  3.医疗机构可对其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出申请补助。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补助时,应当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支付范围。

  1.应急救助对象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应急救助对象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二)支付方式。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经有关部门进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疾病应急救治支出事项审核等程序后,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按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自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该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追偿未果的,应从后期向医疗机构支付的应急救助资金中扣除。

  五、救助审批支付程序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将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填写《来宾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确认审批表》,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辖区派出所)提交申请;将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填写《来宾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确认审批表》,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公安部门(辖区派出所)和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应急救助者身份证明和有无支付能力的证明。

  (二)审核。经有关部门进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确认、疾病应急救治支出事项审核等程序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完成当月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每年的6月和12月的15日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三)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拔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民心工程,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成立来宾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审计局、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管理用好疾病救助基金,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2.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及时拨付,加强监督。

  3.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相关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医保与应急救助的工作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红十字会职责。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大病人道救助。

  6.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

  7.审计部门职责。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各相关部门工作需在10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应急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公立医院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按规定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做好制度衔接。各地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强化监督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及有关机构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