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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同城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5号)和《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钦政办〔2015〕110号)精神,我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8.1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4.80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4万元。

  特此通知。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