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来源:安庆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839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
(一)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
三、救助办法
(一)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其它参保费用由财政分类补助。
(三)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
(四)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对统筹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新农合或医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不纳入“一站式”医疗救助范围。
其他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对象住院治疗的,按医保或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不含自费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10000元-20000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的,可视情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一般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六)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由区民政局每年按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核发门诊医疗救助卡,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
五、救助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凭《农村五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保证、新农合证等证件和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经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批准后,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 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凭《农村五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保证、新农合证等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经批准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凭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和医疗发票等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扣除城镇医保、新农合报销费用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一站式”即时结算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二)对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后仍然困难的特困患者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由各区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量,给予二次救助。在申请二次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区级财政也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1.用于资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计划,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凭“一站式”即时结算单据与救助对象所在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定期结算,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
3.二次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新农合与“一站式”管理服务衔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