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来源: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3303
为引导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更多地走进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医保基金提质增效,砀山县自9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砀山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从500元调整到700元/次;二级医院从450元调整到550元/次;基层二级(医改后的县属公立医院)为4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为2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次。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主要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适当提高,二级医院则基本持平,一级及以下医院适当降低。医改后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其他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再降低100元。
通过调整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分级分流就医,避免盲目外转,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有效提高实际报销比例、减少参保居民个人自付费用和医保统筹基金支出,对促进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升基金管理绩效和使用绩效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