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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一、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哪些对象?

  当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八类: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如何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

  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普通疾病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疾病救助包括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实施的?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

  门诊救助。限额门诊救助,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的,报镇街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后送区县民政局审批。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救助。

  六、医疗救助资金是如何支付的?

  资助参保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通过当地财政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门诊救助、住院救助资金:救助对象患病经门诊或住院治疗后,其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住院补助(救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户籍在试点区县(自治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在 2010 年 9 月 1 日后新发的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八、对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1.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申请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 70%给予补偿。

  2.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再申请由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 20%给予救助。

  3.如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再申请由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 10%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