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来源:阜阳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3229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我市今年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近期,我市出台了《阜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病种范围、救助的标准以及申请程序等市民关心的内容。
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
根据《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分别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
城乡医疗救助的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在救助标准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至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救助方式主要为资助参合参保,实施住院救助,规范门诊救助。在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方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