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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2015年《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五)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

    二、救助条件和病种

    (一)救助条件

    1.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受病种限制。

    2.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必须是重大疾病、重症慢性病或医疗费用较大的患者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3. 同一病种每年度只救助一次。

    4. 上年6月份之前的对象和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二)救助病种

    1. 一类病:指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艾滋病、重要内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5种疾病及医保范围规定的重症慢性病。  

    2. 二类病:除医保规定的慢性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为二类病。

    三、救助标准

    (一)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孤

    儿救助标准:

    1. 一类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以下的按5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    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6万元。5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2. 二类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6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2万元。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5万元。年最高救助额1.5万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

    1. 一类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8000元。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年最高救助额1万元。

    2. 二类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6000元。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8000元。年最高救助额8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 :

    1. 一类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8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年最高救助额5000元。

    2. 二类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最高救助额4000元。

    (四)对0-14周岁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给予重点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40%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按50%救助,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五)对骨髓和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移植且医疗费用巨大,家庭特别困难的患者实施重点救助,5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2万元;8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3万元,年最高救助3万元。

    四、救助办法

    (一)基本医疗救助

    1. 资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五保户、“三无对象”、孤儿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额参合参保资金;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50%的参合参保资金

    2. 五保户、“三无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参合参保资金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医前、医中救助

    财政部门年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预拨部分资金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患大病暂时无钱医治或重症慢性病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实施医前、医中救助,使其能及时住院或继续接受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纳入医疗救助结算。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户的重病(一类病)患者确需医前、医中救助的,在本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书,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待治疗结束后在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时,扣除垫付的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小于垫付资金时,按垫付的资金额救助。在外地医疗治疗的对象需要医前、医中救助的,凭医疗机构住院证明书到乡镇民政所办理救助手续。非五保户、“三无对象”、低保户及“一类病”的对象一般不救助,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予以救助。

    (三)门诊医疗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及经调查核实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四)优惠医疗救助

    提倡和鼓励卫生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

    (五)慈善医疗救助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提高

    即时结算系统救助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救助手续,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以下方式办理救助手续:

    1. 申请医疗救助对象须持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 医疗救助原则上按月集中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当月底前将救助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 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集中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在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县财政部门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个人存折(一卡通)。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下拨、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配套资金不少于35万元。

    (二)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民政、卫生部门商同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专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当年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追加。

    七、职责分工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乡医疗救助方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的协调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群众。

    (二)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医疗救助资金得到即时兑付,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