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521
杨政办发〔2014〕49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杨政办发〔2011〕89号)已于2011年12月26日起施行。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发〔2014〕43号)要求,经研究,现对该《办法》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救助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住院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患特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65%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
3.其他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4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