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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血友病人进行救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新农合监委会成员单位:

  为了保障血友病人的基本生活,帮助血友病人家庭克服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驿政纪[2010]60号)精神,决定对参加新农合的血友病人每人每年救助12000元。具体救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由区农合办负责对参加新农合的血友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核销。血友病人每季度凭有关票据分别到区农合办核销一次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核销医疗费用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二、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区农合办核销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予同等数额的大病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三、若血友病人当年在上述两部门每人每年核销的医疗费用和大病救助均未超过6000元,差额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供该患者累计使用。严重症状需要住院治疗且参加新农合的血友病人,按大病住院有关标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