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河南> 驻马店市> 标题: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南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南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汝南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汝南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5〕9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以大额为主,兼顾小额。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既保证以大额为主,又要兼顾多数参合农民受益。突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合理、公平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基本形式为县办县管、以县统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负责制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参与。合管会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合监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三)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四)对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在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财产登记、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组织考核、统一人员调配、统一业务培训。
  三、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补偿;
  2.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投诉。
  (二)义务
  1.严格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
  2.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3.积极配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服务;
  4.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5.对有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和冒名顶替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现象进行举报。
  四、资金筹集
  (一)筹资机制:采取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二)筹资标准: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筹资办法: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履行义务。具体筹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居)委会组织,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收取每家每户应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交纳的资金和参合农民注册登记表及时汇总,参合农民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县合管办、乡镇(街道)合管办各一份。筹集的资金上交县财政,县财政将交纳的资金转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注册登记时或缴费期限内一次交清全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每人每年120元),逾期未交纳者,本年度不再办理补交手续;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参合资金。
  (四)五保户、特困户参合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解决;双女户和独女户的参合优惠政策资金有计生部门资助解决。
  五、基金管理
  (一)管理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的医疗服务上。
  (二)账户设置: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将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偿资金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农民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及时转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财务管理:基金财务管理实行“县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基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分配使用基金,防止基金的超支或过多节余。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基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收有凭,支有据,日清月结,并定期向县合管会汇报收支情况,公示账目,接受监督。县合管办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合作医疗的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了解农民意愿,对农民医疗费的补偿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核算、兑付,不得拖欠。
  六、补偿管理与办法
  (一)补偿原则:大额为主,兼顾小额,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
  (二)补偿模式: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目前实行小额门诊和家庭账户加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
  (三)基金分配与支付: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的指导精神,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75%,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5%,其中家庭账户为50元,用于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群众小额(门诊)医疗费的直接减免。其余用于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60%补助及村级一般诊疗费的支付。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不含家庭账户资金部分)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风险储备金根据上级要求从大额统筹基金提取。
  (四)小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
  1.凡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病人按照国家医疗规定价格采取对账户资金登记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偿,用完为止,结余留作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登记递减情况每月汇总报乡镇合管办审核报账一次,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从严处理。
  2.凡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病人,门诊费用可先从家庭账户资金中递减,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的门诊费用按60%给予补助。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门诊病人不享受家庭账户递减和60%的门诊补偿(慢性病除外)。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当即减免,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定期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门诊统筹(每人每年封顶600元)
  3.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拨付办法:根据核定的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数,并按照乡级每人次8元、村级每人次4.5元标准,均采取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五)大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
  各级医院包含的范围:乡级指乡镇(街道)卫生院;县级指县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市级Ⅰ类指市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市级Ⅱ类指市级三级医院;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属省、市级医疗机构的,分别执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补偿标准,属县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补偿标准。统筹地区在省外设立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
  (六)补偿办法
  1.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双联处方、收费凭证和家庭账户门诊小额补偿递减登记表。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凭家庭账户中实有金额,采取家庭账户资金逐次递减的方式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登记递减时,医疗机构应在家庭账户门诊小额支付递减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就诊证上同时登记递减,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在家庭账户门诊小额补偿递减登记表上签名,经办人员同时在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递减栏目上签字。村级递减情况直接在微机上进行登记递减,每户递减情况做到微机、递减登记表、合作医疗就诊证“三对照”。由乡卫生院审核、审批。
  2.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费用按乡级大额补偿比例,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交费票据、出院证、合作医疗就诊证、有效身份证,在出院时按规定手续直接补偿,每月汇总一次报县合管办复核,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家庭账户递减办法同村级。
  3.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交费票据、出院证、合作医疗就诊证、有效身份证,在出院时由所就诊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直接补偿,每月汇总一次报县合管办复核。
  4.在开展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凭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交费票据、出院证、合作医疗就诊证、有效身份证,转诊证明在出院时由所就诊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直接补偿,每月报各县合管办复核。在未开展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凭上述各种单据及证明,回县合管办审核补偿。
  5.进一步完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办法。
  6.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县外因病住院的,须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日内与县合管办取得联系,并备案。出院后,持就诊证、出院证、诊断证明、每日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清单等到县合管办审核,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计算补偿。
  7.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要结合实际,在科学测算基础上,选取部分诊断较明确,个体差异较小,治疗方法及医疗费用相对确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要加强对限价管理的病种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可按照病种价格,凭出院结算发票,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8.认真落实国家结核病归口管理政策。参加新农合的结核病人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管理的,除享受国家结核病项目政策优惠外,不在免费范围的合理费用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补偿政策,否则不予补偿。
  9.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的病人起付线标准降低100元。
  10.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60%给予补助。 
  11.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输血、国产内置材料、一次性耗材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执行。
  12.急诊病人到县外医疗机构抢救住院者,凭急诊救治证明、抢救记录等相关手续,在3日内到县合管办备案,否则,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
  13.参合农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14.参合农民在门(急)诊检查后随即住院的,当日门(急)诊检查和治疗费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住院期间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其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予以补偿。
  15.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限价550元)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偿480元。
  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16.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患儿母亲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17.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继续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小儿苯丙酮尿症等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补偿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18.患者因意外伤害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补偿在同级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10%。
  19.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0.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2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小额)和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大额)补偿资金拨付方法。
  (1)县合管办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偿:县合管办对乡镇(街道)合管办上报的“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补偿审批表”及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审核无误后,由县合管办通过银行划拨到乡镇(街道)卫生院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县合管办划拨的资金到乡镇(街道)卫生院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后,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监督将村级补偿资金拨付给村卫生所。
  (2)县合管办对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补偿:每月底由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准确汇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大额)患者结算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大额)患者登记表”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大额)患者补偿审批表”,并由县、乡合管员审核,主管会计、院长签字后,报县合管办审核,主任审批后将县、乡定点医疗单位垫付款通过银行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七)全面推行支付制度改革
  要全面推进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措施和方法,根据统筹基金增长,科学测算2016年各医疗机构预付总额,逐步建立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监测评价制度,准确掌握住院病人流向、医疗机构补偿资金流向、基金支出等变化情况,切实加强对新农合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认真总结支付制度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住院费用总额预付的方式方法,确保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同时,在总额预付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八)不予补偿范围
  1.未经批准的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种医疗服务、检查、治疗等费用不予补助。
  2.未按就诊、转诊规定、自行择医、自购药品等费用。
  3.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等费用。
  4.未列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及市卫生局批复使用以外的药品。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外的诊疗费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流产、坠胎及计划生育发生的一切费用。
  7.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
  8.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费、陪床费、包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空调取暖费、电视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9.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
  10.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及保健辅助治疗用品等费用。
  11.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健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及避孕药品、用具等费用。
  12.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
  13.进行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
  14.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15.各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1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17.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18.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19.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管理,积极推行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证制,确保农民得到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医疗机构必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提供,认真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县合管办要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并主动接受考核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者,按“六条禁令”严肃处理。
  八、监督机制
  (一)定期汇报,接受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县合管办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经办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基金流失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者,一经发现,除追回不合理补偿外,给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合人员弄虚作假向他人转借合作医疗证,涂改处方和单据,虚报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除追回不合理补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合管办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基金、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财务公开,办事透明。县、乡、村经办机构合管办负责每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进行公示,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参与监督和知情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定期审计,堵塞漏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引导和运行等工作,为合作医疗顺利实施提供保证。要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与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车、下乡义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达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首先要当好宣传员,深入农户耐心细致地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释疑解惑,讲清政策,讲透道理,讲明好处,使群众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形成全民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是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站在为民办实事的高度,把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作为密切干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全面发展。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工作要求,列出进度表,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落实。县、乡领导要经常深入农村第一线,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县合管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启动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新闻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宣传主渠道作用,主动搞好正面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