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来源:清风社区 浏览次数:4335
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3、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救;
4、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以及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三、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
(二)救助标准
1、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重要内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但贵池城区(仅限城区20个社区)低保对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五保户,凭规范的住院医疗发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低保对象,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600元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二)申请人要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及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院治疗建议书;
2、规范的住院医疗收费票据;
3、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4、《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的相关证件。
申请人要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项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四)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金。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省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辖区内农村特困群众、农村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