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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救助类

1、城市低保:根据宝市民发(2015)24号文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保障标准为三区为407元,九县为387元。补差标准334元/月.人。

  2、农村低保:根据宝市民发(2015)24号文件,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收入低于2260元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260元。

  3、城乡居民困难临时救助:根据宝市民发(2012)164号文件,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并且视情况比照其他救助标准。  

  4、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宝市民发(2015)24号文件,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年满60周岁的村民、各类残疾村民及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从2014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 元/ 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 元/人•年),所需资金省级负担40%、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30%。全市农村五保对象7691人,其中集中供养4231人,分散供养3460人。

  5、城乡医疗救助:根据宝市民发〔2013〕96号文件,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城乡低保对象;(3)城镇低收入对象;(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救助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